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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民離婚 綠卡五年可入籍
发表时间:2010-04-16     来源:世界新闻网


一離異人士問:

我於2005年1月12日和我的先生結婚,在2005年6月1日通過面談後拿到臨時綠卡。後來我先生因為工作關係長期住在中國,我也多次回中國探親,轉永久綠卡很順利。在2008年6月我以結婚三年的條件申請入籍,移民官以我們倆沒有同居三年為由拒絕我的申請,讓五年後再申請。

之後我們因為感情不和,於2009年4月提出離婚,2009年11月獲得批准。請問,我現在以持綠卡五年的條件申請入籍,可以嗎?會有什麼樣的麻煩?需要請律師嗎?

答:

因你這次不是以公民配偶的身分申請入籍,只要你滿足入籍的其他方面要求,如居住時間(五年內在美國實際居住不少於30個月)、好的道德品格的要求等,即使你已離婚,你仍可以入籍。

雖然如此,畢竟你已經有一次被拒的紀錄,我們建議你聘請專業律師為你準備入籍申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鄭毅律師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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