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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被沒收者 不可入籍
发表时间:2010-03-11     来源:世界新闻网


鄭讀者問:

朋友全家於1992年2月6日拿到綠卡之後回台定居。後來先生出差來美,已超過一年又三天,入境時綠卡被沒收,當時並沒有嘗試去要回。此後全家又移民加拿大,已成為加國公民。前年(2008年8月23日),朋友的太太與兒子(22歲)用加拿大護照入境美國並居住下來。因為有很長時間沒有住在美國,怕綠卡會被沒收,之前有回美國更新過綠卡一次。

如此情形,如果要申請公民是否會有問題?到時面談是否需要出示加國護照或只出示台灣護照(上面只有入境台灣簽章)?像這種情形,申請入籍是否需要移民律師的協助?如果可以申請入籍,要等多久可以申請?他們已在加州住滿一年半,有工作報稅。另附上加國護照上的過境簽章,不知是何意義?是否會影響入籍?

答:

你的來信只是提到你朋友全家在1992年獲得綠卡,而先生在長期離境後再次入境時綠卡被沒收,但你的信上沒有提到兩件事:第一,是誰要申請入籍?是先生、太太還是子女?第二,他們在獲得綠卡後這十幾年間一直居住在哪裡?台灣、加拿大還是美國?

首先,我們認為這位先生可能不能申請入籍,因為他連綠卡都被沒收了,有何資格入籍?如果他的太太和子女這十幾年來一直在美國加州並一直持有美永久居住權,只要他們符合入籍的其他要求,那麼他們可以遞交入籍申請。

另外,我們要提醒你朋友的是,他們在填寫入籍表時要如實填寫他們出境紀錄及在國外逗留的全部時間,不能隱瞞說謊,更不能因為自己從加拿大出入美國而沒有在護照上留下過境紀錄而心存僥倖,否則會對自己入籍不利。

如果他們在過去的多年內並不住在美國,而僅僅是最近在美國住了一年半,那他們要等在美國住滿30個月後才能申請入籍。如果在這期間內離境超過六個月,他們要在美國多住六個月後才能附合入籍的資格。如果他們在這中間離境超過一年,那他們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就被中斷,要從頭再排,也就是說要重新居住30個月後才能申請入籍。

/陳梅律師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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