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民就是綠卡持有人申請入籍。過去,移民局對申請公民的問話只著重在英語能力及美國歷史、政治的測試,或者審核居留在美的時間是否足夠。如果是有犯罪紀錄的人,也就是衡量一下犯罪的輕重程度以及犯案時間,以決定可否當時批准入籍申請。對於申請人在拿到綠卡以前所發生的移民事端,多半不會再追究。
但近一兩年來,一些華裔申請人在申請公民的問話時常常碰到麻煩,大有算總帳的意思。有的被警告要撤銷綠卡,有的被移民局發出起訴狀,移交遞解出境程序。
實際上,移民局內部政策指示也要求,移民官在公民申請面談時要「擴大注意的範圍」。
因此,入籍申請人現在要面臨的問話范圍比以往要更加廣泛及深入。移民律師形容現在申請公民的面談是「跟申請人算總帳」。
▋兩種方法算總帳
算總帳的情況分為兩種。一種是移民局犯錯,第二種為申請人做錯。以往,移民局多半是「我們犯的錯,我們吃下去,不再追究」。但現在不同了,移民局常是「我們犯的錯,對不起,我們向你道歉」,而申請人犯的錯,移民局現在也要來檢討一下。「我們不相信你會如此天真的不知道我們犯了錯誤,而你卻選擇不吭聲。這是不對的。」因此,如果發現移民局發綠卡時有錯誤,對自己不利的錯誤當然要馬上去糾正。而對自己有利的錯誤,千萬不要悄悄的「偷著樂」,要趕緊想法改正,否則拖久了會更難解決。
移民局常常誤發綠卡。例如,一位華裔女士多年前以學生簽證進入美國,畢業後轉換成為工作身分,後因故失去該工作。幾經思考,她決定回國,在回國前與朋友到加拿大玩了一下,再入美境時被移民官攔下來。移民官雖然讓她進來美國,但發給她起訴狀,她當時覺得上法庭很丟人,所以就沒去理會起訴狀的事。
準備離境時,她交往多年的男友向她求婚,於是她答應求婚,婚後與夫婿一起搬到紐約。她先生的職業移民批准下來後,她自己也提出調整身分的申請。綠卡面談時,移民官有問她最後一次入境的情形,她如實陳報,綠卡也批准了。但是,她沒有去出庭見移民法官,因而產生了遞解令。在這種情況下,她的調整身分的申請應歸屬於移民法庭系統來管轄,而移民官是沒有資格處理的。移民官明顯的犯了錯誤。
這位女士在拿到綠卡後離美旅行過很多次,用綠卡入境也都沒有問題。到了申請公民時,她自行填交N-400申請表,「A號碼」一欄,只填進綠卡號碼。但在公民問話時,移民官告知她的綠卡從開始就不該給她,現在要收回,還要追加她造假的罪名,因為她「故意」不將起訴狀上的「A號碼」以及曾經在遞解出境程序中的事實,填寫在調整身分及申請公民的表格上。
我們代表這位女士作了上訴。在上訴文件中,我們將她無意欺騙移民局的事實強調出來。因為這個上訴,移民局再給她一次面談的機會。這次面談後,移民局已同意她沒有欺騙的意圖。至於如何糾正發給她綠卡的方式,移民局尚未決定。
▋移民局的錯 也要申請人負責
我再舉個例子。一位男士因與公民結婚不滿二年,所拿的綠卡應當是附有條件的兩年綠卡,但移民局誤發為永久綠卡。
這位先生就收下這張綠卡,沒去更正,後來他與申請綠卡的妻子離婚。持有綠卡五年後,他申請入籍,在公民問話時,移民官說:「對不起,這張綠卡是誤發的。你應當要做I-751表格,請問你交過沒有?」他當然沒有。但他和公民妻子離婚,該交I-751表格的兩年期限已過,該男陷入困境之中。
為此,我們則為他遞交I-751並附上許多的文件,一方面證明原婚姻的真實性,另方面也請求移民局基於人道立場原諒他超過期限才交的I-751。最後,移民局批准了他的I-751申請,但是他要在新的永久綠卡拿到五年後,才能再遞交公民的申請。
移民局在發放綠卡前,要對申請人進行背景調查。按理說,移民局在發綠卡前對所有問題都調查清楚了。但是,有時移民局發給綠卡後,才發現申請人存在問題,即一開始就不應該發綠卡。現在,申請人又要入籍,正好撞到槍口上。
例如,美國公民和一位中國女士在中國結婚,先生幫妻子申請移民簽證,妻子來美後拿到有條件的兩年綠卡。妻子在美國生了小孩,也憑著兩年綠卡和後來在護照上的綠卡身分延期章進出美國很多次,每次都能進入美國。妻子遞交I-751表格,申請轉為永久綠卡,但因申請轉永久綠卡的手續遲遲沒有答覆,她就遞出N-400的申請。按照規定,她可以這樣做,因為移民官在問話時可同時審理I-751和N-400的申請。
但在問話時,移民官告知在審核案件時才發現她先生是以欺騙的手法拿到公民資格,因此,她先生公民權從來就不存在,她從開始就應當是沒有資格以移民簽證來美。移民局馬上發出起訴狀給她以及她的先生,將他們放入遞解出境程序。雖然法官還沒給出最後的判決,但是我認為她的先生留在美國的機會不大。目前,我們正以「無辜移民」條例為妻子爭取保留永久居民資格。
我還遇到另外一個例子。一名華人有兩個「A號碼」,都有遞解程序。第一個「A號碼」是他在入境美國時於機場被抓而得到的,第二個「A號碼」是他後來另外遞交政治庇護申請而造成。在第二個「A號碼」中,他出過庭,並被判遞解出境。後來,他以廚師在美國調整身分並拿到綠卡,但在拿綠卡時,他隱瞞了他的第二個「A號碼」。他將名字的英文拼法稍作改變,估計移民局查不到,移民局果然沒查到,最後發給他綠卡。
但在申請公民時,移民局發現他有第二個「A號碼」,於是以他欺騙罪名撤銷他的綠卡,還告之他有遞解令,現在要請他離境。我們已為這位先生送出上訴的申請,並同時為他的第二個「A號碼」提出了重新開案的要求。現在尚未有結果。
▋調查系統擴大 有隱瞞者小心
移民局是怎樣發現那些以前未發現的事實呢?我認為,移民調查系統自九一一事件以後規模不斷擴大,功能日益增強,過去查不到的事現在可能都查得到了。例如,對姓名調查,移民局會將相同甚至類似姓名的案件調出來比對,查到一些過去不可能查到的事情。
我認為,若隱瞞某項事實而拿到綠卡的人,在申請公民時要小心,最好與有經驗的專業移民律師商量。(/曹楊親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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