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者問﹕
我跟美國白人男友交往了一年,我們打算結婚,但有下列問題:
我人在台灣,2006年因酒後駕車被送往警察局。當時我酒醉失去記憶用我乾妹妹的名字,並在文件上簽了她的名字。第二天酒醒,我到警察局自首。警察原先說我會被緩刑,但是我被判三個月。判決在2007年被減刑,我付了半個月的易科罰金。我現在有公共危險及偽造文書的紀錄。我沒有上訴。
如果我在台灣辦結婚,再去在台協會申請結婚移民(CR1),我需要良民證嗎?我的刑事紀錄會影響簽證申請嗎?他們會拒絕我的簽證申請嗎?我跟我的丈夫會永遠分隔兩地嗎?在CR1等待期我的觀光簽證會失效嗎?我可以到美國旅遊嗎?我的前科有例外情況嗎?尤其是我喝醉半清醒的狀態?我需要做多少努力才可會過關?有沒有任何例外有前科也可拿到綠卡的案子?我還有機會嗎?
答﹕
除非你人在美國,否則你在16歲後在海外住過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地方都需要取得警察局開出的良民證。你酒後駕車一般不屬道德敗壞罪行,且一般也不會成為阻止你入境美國的原因,除非你的罪行加重,如駕照吊銷後駕車等。但你向警察提供偽造文書,可以被視為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但如果這是你唯一的違法事件,你看上去符合例外的輕罪,即當事人只犯過一次最高徒刑不超過一年且監禁不超過六個月的罪。
不幸的是調查你行為之事無法到此告一段落。根據國務院2007年的指示,被判酒後駕車的罪雖然不是無法簽發簽證的法令,但有可能要進一步的調查來決定申請人是否真的不符合資格,因為任何人若有身體或精神上的騷亂失調行為或與騷亂相連的行為,可能或已經對財產、安全、申請人或他人的福利造成威脅。所以,領事館官員會要求申請人到指定醫生小組作更多的評估,就算指定醫生小組在外地也要去。該評估適用於申請人僅因酒後駕車被逮捕過一次,或在過去兩三年有多過二次或多次酒後駕車的紀錄。如果其他證據顯示有酗酒問題,領事官員必須把申請人轉送給醫生小組。
萬一你的罪行被視為犯了道德敗壞罪兩次,如果你可以證明你受到不可入境美國的懲罰會對你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父母、兒女造成生活上的極大困難,你或許有申請豁免的資格。(/李亞倫律師主答 /溫麗菁助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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